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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1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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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1、从受害人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请求。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过错程度。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的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审委会研究决定。

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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