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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交通事故费用及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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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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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时间:2009年6月30日 出院时间:2009年8月25日

定残时间:2010年3月11日 十级伤残 赔偿项目: 1、医疗费:27004.39元+756.20元(出院后发生复查和药费)+678.5元(事故当天前期发生费用,票据已给对方,27004.39不包含此项费用,故应加上)=28439.09元-21000(对方已付住院费)-2000(对方付现)=5439.09元。开庭时需提供发票、病历、诊断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法条均是此解释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每天50元 时间184天 9200元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 住院57天 1710元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0元标准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行[2007]115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4、营养费:每天15元 住院57天855元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交通费:336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误工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816元\年,自受伤至定残2009年6月30日——2010年3月11日 计:19646元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鉴定费:1800元 8、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2元\年(2009年度新标准)14372元×20年×10%(10级伤残×10%)=28744 十级伤残 计:28744元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合计: 元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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