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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清洁工按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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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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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给付原告张X华保险赔偿金372770.42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原告张X华将其所有的苏NE1XXX货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2010年11月10日,张先民驾驶苏NE1XXX货车由西向东行使至121省道124KM+180M处,将正在清扫道路的保洁员李X莉撞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张先民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莉无责任。后经盱眙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主持调解,按城镇标准向受害人李X莉亲属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436145.12元,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后,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金372770.42元未果,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本案中,受害人李X莉住所地的盱眙县盱城镇大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及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均加盖印章予以证实,受害人李X莉家承包土地已于2002年被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征用,因此受害人李X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原告主张372770.42元保险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均符合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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