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份交通事故起诉书(参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5 07:26
人浏览

  原告:******

  女 汉族 1948年9月5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人

  家庭住址 *********

  电话:********

  被告:石某

  男 汉族 1989年8月21日出生 湖北省随州市******电话 *******(现已停机)

  诉讼请求:

  1、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415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880元,营养费2000元,整容费2000元、康复费2000元,,共计19030元。

  2、 精神损害费2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8年7月20日8时30分,石某驾驶裕兴牌电动车沿郑州市农业路由西向东行至文博西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道路的****相撞,至使****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来被120急救车拉至河南省职工医院急救,当天转入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如下:

  *****右肱骨下骨骨折,头面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

  第200850334号,选摘如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石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出来后,石某不能积极配合治疗,而是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推委,最后电话停机,人也搬离出租房,再也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石某出交通事故前,左手受伤不能握紧刹车,而车子刹车也有问题,就是这样他还以32公里/小时的速度,(国家规定电动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行驶在人员众多的闹市,将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赵新荣撞成重伤,这种无益于马路杀手的行为,给****来巨大的身体伤害,****是一个舞蹈教练,现治疗已经结束,脸上因缝了七针留下了疤,胳膊也很难恢复到正常状态,这给原告及家人带来的心灵上的痛苦。但考虑到石某年纪还轻,又是一个打工的,也没什么文化(小学没毕业),就只提出把医药费出了就行了,家人也自始至终没有骂他一句更没有打他一下,但令人气愤的是他态度,要钱没有,最后他选择了逃避责任,再也联系不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9月20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