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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选择诉讼法院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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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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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6年8有20日,甲在广东惠州被来自深圳的乙所驾驶的轿车撞伤,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甲无责任。2006年11月28日,甲治疗终结并申请了伤残鉴定,甲子女均已成年,有一老母亲78岁无劳动能力。后经公安交通部门调解不成,甲一怒之下就向惠州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向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46,585元。

  

  【律师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也就是甲既可以向惠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深圳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深圳与惠州相比,无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消费性支出均高很多,本案甲若选择在深圳起诉,就可以适用深圳的标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相对而言也会高出很多。
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法院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管辖法院所在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异地诉讼成本等因素,做出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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