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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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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上午,两辆轿车在郑州市区新通桥立交桥二层上追尾,没有及时自行撤离现场,而是在现场相互指责等交巡警前来处理,造成“四桥一路”上交通拥堵,交巡警到现场后,责令事故双方快速撤离现场,并对双方各处以200元的罚款。这是自2008年4月1日郑州市《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出台以来,处罚的第2299和第2300名驾驶员。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迅猛增长,城市交通压力日益凸显。2010年,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突破75万余辆,市区(不含县市)机动车驾驶员达到100余万人;市区交通事故接报警18万余起,其中,当事人报警后自行协商解决2.4万余起,经民警引导或当事人自行前往理赔中心处理4.9万余起,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105700余起,分别占事故总数的13.33%、27.22%和58.72%,交通事故对城市交通畅通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占用道路的时间,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压力,2008年4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与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共同出台了《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共在市区设置13家理赔中心,年均处理交通事故4万余起,为排解事故引发的拥堵作出了积极贡献。该《办法》实施三年来,其优势日趋明显,一是方便快捷,平时需要三天时间处理的交通事故,采用《办法》处理后只需要一两个小时时间;二是能有效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一起事故就能减少占用道路时间半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因其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兼具高效、快捷、便利的特点,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广泛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群众交通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率随之稳步提高。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到理赔中心快速处理率分别为50.28%、64.50%和72.83%,年均增长11.28%。

  但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机制的推行过程中,仍有一些群众对《办法》的规定不甚明了,或对事故处理的方式方法存在疑虑,制约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有以下情形:

  1、车损超过2000元的事故,能否通过理赔中心快速处理?

  为充分发挥理赔中心的作用,我们在每个理赔中心均派驻了专职驻点民警,负责协调处理保险公司、当事人与事故之间的具体事项。驻点民警的其中一项职能就是对车损超过2000元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当事人可持驻点民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就地办理理赔事宜,因此,车损超过2000元的事故仍可通过理赔中心快速处理。[page]

  2、双方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理赔中心处理怎么办?

  已到理赔中心的当事人可以报告驻点交警,由驻点交警通知对方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办理手续,经通知仍无故不到的,驻点交警将案件移交事故发生地事故中队处理。

  3、当事人一方在填写《记录书》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或事故涉嫌“碰瓷”、“骗保”时应如何处理?

  对当事人在《记录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发现,将由驻点交警将案件移交事故发生地事故中队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以交通肇事逃逸论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与保险行业建立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当事人涉嫌“碰瓷”“骗保”,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处罚。2010年,共发现有3起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不按约定时间到理赔中心处理。如:2010年5月12日,张某驾驶一辆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隐瞒了自己套牌的违法事实,提供虚假车辆信息,假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快速处理,随后将手机关机,拒不到场处理事故。后经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落实后,对张某按交通肇事逃逸作出十五日拘留、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4、适用快速处理的条件和情形。

  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处理的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一是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二是没有人员伤亡,且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三是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四是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五是每日6时至21时。

  5、不适用快速处理的情形。

  一是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

  二是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强险;

  三是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四是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五是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六是一方逃逸。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对交通事故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6、进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步骤

  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以及双方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等有关信息。当事人用手机等拍摄工具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然后,双方即行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page]

  其次,当事人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语音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再次,双方当事人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并签名确认。

  未携带记录书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报案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然后在“理赔中心”补填记录书。

  最后,办理理赔。当事人双方在离开现场后,立即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如果确实无法立即到达,应当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当日或次日内共同到达。

  7、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当事人责任如何划分。

  本着易于当事人操作的原则,《办法》第八条提出快速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追尾、溜车、倒车、逆行的;

  2、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未按规定让行的;

  4、依法应付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当事人承担共同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确定赔偿份额。

  8、法律责任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可以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强制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第4项“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截止目前已有2300余人被处罚。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pcbz/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page]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lawdljtaqf/2009071534309.html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pcbz/201102189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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