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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警是否有权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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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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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目的限于为了收集证据。对扣留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因此,为了收集证据,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加上检验、鉴定时间(20天或者30天),子勘查现场之日起,扣押时间可以达到25天或者35天。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更长。

  此外,事故受害方如担心赔偿无着落,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事故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扣押车辆转交法院保管。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上述规定已经不适用,交警不得以当事人未支付医疗费、赔偿款为由扣留事故车辆,事故处理中很普遍的交钱才放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当然,对于来历不明、无牌证、已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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