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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时限如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3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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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部第70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检验、鉴定

  需要对肇事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事后报警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制作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损害赔偿调解

  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认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其计算时间: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办理丧葬事宜

  事故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领取肇事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此外,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时间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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