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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致两人死亡被判三年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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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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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醉酒驾车造成两死一重伤并逃逸的肇事者,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法院判三缓四。

  此案量刑遭质疑。在关于该案量刑是否过轻的争论中,当地政法官员警告,如果对一些存在恶劣情节的交通类刑事案件过度适用缓刑,将无助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

  □本报记者 王 琪 发自内蒙古鄂尔多斯

  2008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二。

  像内地所有的地方一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的人们,正沉浸在春节的喜庆中。

  然而,对于刘乙涵和张向龙来说,这个春节却成了他们生命中最后一个节日。一场突如其来的恶性交通事故,夺去了他们的生命。

  事故发生在当天晚上8点40分。当时,刘乙涵、张向龙、李润泽等人刚从车站旁边的一家酒店聚餐出来,准备前往一家KTV唱歌。

  一行人跑过马路来到对面的公共汽车站站台处打车,一辆出租车停了下来。由于人太多,一辆车容纳不下,他们叫停了随后跟上来的另一辆出租车。

  就在刘乙涵等人走向第二辆出租车准备上车时,同向从后面开来的一辆白色轿车冲了上来,将站在出租车车门处尚未来得及上车的刘乙涵、李润泽撞飞,站在路边的张向龙也同遭厄运。

  据当时目击整个过程的王浩宇说,刘乙涵与张向龙两人被飞速而来的轿车撞得飞了起来,抛到两三米外的地方。

  对面酒店的保安刘海龙见状,一边向事故现场跑来,一边拨打120、110报警。随后赶到现场的120急救医生火速将3名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但刘乙涵与张向龙两人最终因伤势太重不治身亡。左手胳膊骨折的李润泽,经过两个星期的治疗后出院。

  醉酒驾车肇事逃逸

  事故发生后,白色轿车的驾驶者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肇事车辆冲离现场,继续向前行驶。

  惊恐万状的现场目击者王浩宇反应过来,跟在肇事车后面奔跑。这辆车在驶出大约100米后停住。王浩宇看到从车上下来一个人,随后车又继续向前开。

  王浩宇抓住这名从车上下来的男青年时,他的一名同伴张文思已经赶到,张继续向逃逸轿车追去。轿车驶出大约70米后再次停下,张文思跑到车边时,只见到驾驶室旁边的路上站着一个醉醺醺的男子。

  张文思后来才知道,这个男子正是张向龙的哥哥张喜龙。事发时,张喜龙正在肇事的白色轿车上,开车的是一个名叫牛杰的青年。

  在肇事轿车第二次停下后,牛杰弃车逃跑。

  6个小时后的2月9日凌晨2时40分,牛杰在3名家属的陪同下,来到旗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自首。

  出勤民警杨东注意到,牛杰来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时,“行动自主,表达清晰”。

  出于处理交通事故的惯例程序,该事故中队马上派人将牛杰送到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抽血化验酒精浓度。

  牛杰的血检结果令人吃惊。在事故发生6小时后,他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228毫克/100毫升。

  “相当于喝了一瓶半白酒。”准格尔旗交警大队主管交通事故案件的范副大队长说。根据牛杰的肇事情节及血检结果,警方认定他的行为是“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伤者无责。

  警方称排除故意嫌疑

  在得知肇事车辆的驾驶者是牛杰后,刘乙涵的家属曾向警方报案,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不能排除故意杀人的嫌疑。

  据刘乙涵的家人反映,牛杰曾追求过刘乙涵,但未能如愿,由此与刘乙涵结怨。23岁的死者刘乙涵是一个漂亮的姑娘。

  刘乙涵的父亲刘玉军据此认为,2月8日晚的事故,可能是牛杰不能如愿以偿后采取的报复手段。

  “肇事6个小时后,牛杰血液里的酒精浓度还高达228毫克,肇事之前他到底醉成什么样子?他还能开车吗?”刘玉军说,他怀疑这是牛杰肇事逃逸后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自首前喝酒,制造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性犯罪,由于犯罪动机并非故意的特点,罪犯受到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与属于重罪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差别巨大。

  牛杰平常酒量如何?肇事前在什么地方喝过酒?有没有肇事后采取紧急措施的可能?这些疑问,警方并未查清。

  按照医学理论,常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引起的生理变化,会直接影响其行动能力:

  达40毫克时,行动笨拙;达60毫克时,喋喋不休;达80毫克时,情绪激动,反应迟钝;达120毫克时,疲倦、瞌睡;达200毫克时,大小便失禁;达400毫克时,昏迷;达600毫克时,死亡。

  准格尔旗交警大队有关人员认为,上述理论只是一种常规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存在个体差异的每个人。

  事故发生当时的一个重要情节,同样引发了刘玉军的疑问。

  据事故幸存者及目击证人称,事发当时,刘乙涵等人准备乘坐的出租车,临时停放在靠右的一条行车道边,该车右侧车身与隔离墙之间只有两米左右的距离,牛杰驾驶的白色大众轿车,就是从这个空隙中冲过来撞上刘乙涵等人的。

  据称,事发时薛家湾客运站外的公路上,并没有逆向开来的车辆需要牛杰避让。另一方面,按照行车常识,与出租车同向行驶的肇事轿车,不管要超车还是紧急状态下需要避免与出租车追尾,都应该向左打方向盘,而不是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向出租车的右边冲过去。

  这些疑问都未受到深究。曾经对该案进行调查的准格尔旗公安局刑警大队,认为事故发生时的一些关键情节巧合太多,且没有证据证明牛杰有故意的动机,排除其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可能,于是将案件完全移交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以牛杰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起诉。判三缓四被质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08)准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旗检察院对牛杰提起公诉时,将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的“醉酒”情节改动为“酒后”。

  “这种提法没有错,但是不严谨。”当地一名政法官员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喝一杯啤酒是‘酒后’,喝一瓶白酒也是‘酒后’。”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酒后”包含“饮酒”与“醉酒”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该法第91条的规定,“饮酒”者和“醉酒”者驾驶机动车,所受的行政处罚程度不同,“饮酒”者轻,“醉酒”者重。

  不过,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这种较为明晰的处罚原则并未得到体现。尽管如此,按照《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两人以上死亡,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如果存在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特别恶劣情节”,应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月3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牛杰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此判决成为生效判决。

  刘乙涵的家属认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几乎把该案当成了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来处理,判决太轻。刘玉军认为,法院对牛杰作出判三缓四的判决,忽视了牛杰醉酒驾车和肇事逃逸两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从而与《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相违背。

  “判3年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刘玉军说,“判3年以下明显说不过去,超出3年又不能判缓刑,所以法院就干脆判个3年。”

  但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院长刘海峰认为,法院对牛杰作出判三缓四的判决,“总体上是没有问题的”,是充分考虑了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后作出的判决。

  刘海峰说,牛杰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是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主要依据。牛在自首归案后,曾积极向家属作出赔偿,一共向3名死伤者家属支付了50余万元。

  当地一政法部门负责人则认为,参照牛杰的犯罪情节,一审法院作出的缓刑判决有违刑法精神。在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的背景之下,对肇事者大量适用缓刑,将严重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有害无益。

  刘海峰对本报记者称,法院对牛杰作出判三缓四的判决之前,曾向被害人家属征求过意见,得到同意后才最终敲定。

  这一明显违背刑事案件审判原则的说法,遭到刘乙涵、张向龙两名死者的家属及重伤者李润泽的否定。他们称,法院从未这样做过,他们连一审判决也没有看到。

  刘玉军记得,法院作出判决的前几天,牛杰案的审判长刘秀芬通知他到法院调解,谈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她要我们承诺不追究牛杰的刑事责任,我说民事赔偿与刑事审判无关。”

  几天后的6月3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向牛杰下达判三缓四的判决书。牛杰马上被从看守所里释放出来。

  目前,一些迹象显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开始对该案的判决产生动摇。据前往准格尔采访的《法制日报》记者称,该法院有关领导向他表示,如果死者家属一定要牛杰坐牢,法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改判,但死伤者家属得把拿到的赔偿还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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