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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车辆障碍时意外致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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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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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刘某受雇外出送货时,所驾驶汽车发生故障,当刘某、车主宋甲和随车的宋乙下车排障时,千斤顶突然崩滑,车辆侧翻,当场将三人砸死,为此,刘某之妻冶某、刘某的父母及其二个子女将宋甲之妻魏某、登记车主许昌市某运输公司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冶某等五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8926.86元。

宋甲为货车豫K17***的实际车主,该车由宋甲登记挂靠在许昌某运输公司开展营运。2007年7月26时,宋甲与雇佣的司机刘某及随行的侄子宋乙一起到外地送货。当该车行致安徽省南洛高速界首段354公里处发生故障,宋甲、刘某、宋乙三人在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千斤顶突然崩滑致车辆侧翻,将正在修车的宋甲、刘某、宋乙三人当场砸死。安徽界首市交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宋甲、刘某、宋乙三人在该事故中均无责任。法院同时查明,宋甲的货车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额6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5万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均为1万元。保险期间从2007年7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7月2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25500元,其中原告方领取8500元。魏某支付原告丧葬费用7350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货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雇工刘某死亡,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冶某等五人作为刘某的近亲属,对刘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鉴于雇主宋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魏某作为宋甲的妻子,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刘某死亡时在货车右侧,并没有在货车上,根据车主宋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刘某的死亡符合保险赔付的条件,五原告依法享有向该保险公司直接索要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和魏某已支付的15850元后,保险公司赔偿冶某等五人交通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65220.6元、丧葬费8490.5、被抚养人生活费3715.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80641.48元,魏某赔偿原告243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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