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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超员超速行驶致6人死亡 家属获赔百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4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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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岁的湖南司机成某驾车超员行驶,与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成某本人及五位乘车人当场死亡,引发了五起串案。12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五起串案作出了一审宣判,6名死者的家属共获赔百万元。

2005年3月26日上午10时50分(雨天),成某驾驶一辆“捷达”牌小轿车(核载5人),载着妻子刘某及刘先生、肖女士、刘女士、陈女士共6人沿吉安永阳至泰和早禾市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一弯道下坡路段时,遇侯某驾驶的“十征”牌中型普通货车(核载1.9吨)载着11.5吨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驶。会车过程中,“捷达”车驶入对向车道,两车正面碰撞后,“捷达”车被推后19.4米,造成成某本人及5位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泰和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成某驾车超员1人,在限速、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会车驶入对向车道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侯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在限速、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其过错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5位乘客不承担责任。

另外查明,被告人侯某的肇事车“十征”牌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是侯某,挂靠单位是金田公司。该车已在泰和县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为及时处理后事,金田公司先行赔付了每个受害人家属1万元。

今年7月4日,刘先生、肖女士、刘女士、陈女士的家属分别向泰和县人民法院起诉,分别请求法院判令成某的父母和12岁的儿子、事故次要责任人侯某和金田公司、泰和县某保险公司一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3万余元。在诉讼期间,成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刘某的父亲及其儿子也分别起诉要求判令对方司机侯某及其挂靠单位金黄田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40%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成某驾车超速,驶入对方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成某已死亡,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即成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在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告侯某驾驶货车超载、超速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鉴于侯某货车已投保,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20%中的85%的赔偿责任,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范围内,金田公司作为侯某货车的挂靠单位应对侯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成某的父母及其12岁的儿子分别赔偿受害人肖女士、刘先生、刘女士、陈女士家属的经济损失70.4549万元的80%,即56.3607万元;被告侯某分别赔偿受害人肖女士、刘先生、刘女士、陈女士、刘某、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0.3494万元的20%,即24.069万元, 精神抚慰金共1万元,扣除已付款4.8万余元,侯某还应赔偿18.774万元;金田公司对侯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泰和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款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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