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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需要了解哪些知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4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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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回答如下:

  1、关于尸体检验和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限。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2、关于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pag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提示:1、接到交警的处理尸体通知书应当及时火化;2、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认定书的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队申请复核;3、申请交警调解的应当在接到事故认定书的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4、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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