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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知情者有提供现场情况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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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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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便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必须由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提供证言。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事故发生后知情者有提供现场情况义务

  交通事故发生了,在场的知情者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便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必须由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提供证言。因此,凡是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供证言,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有所规定。主要是接受询问,必要时出庭作证,如实陈述。

  如果知道肇事逃逸者,证人更要迅速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提供逃逸者情况:

  一是逃逸者的年龄、性别、衣着、面貌特征,逃逸车辆的车型,是大客车、小客车还是大货车、小货车等,

  二是逃逸车辆的颜色,是绿色、红色、蓝色、黄色还是乳白色等。

  三是逃逸车辆的号脾颜色、号码、文字等。

  四是逃逸车辆有无装载货物,装的什么货物等。

  五是逃逸车辆的车身上有无文字,什么文字等。

  六是逃逸车辆肇事的地点、时间和驶离的去向等。

  以便公安机关及早分析案情,布置力量,将逃逸者缉拿归案,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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