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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 被撞后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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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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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晚上,被告杨秀义驾驶车主为百色市沃坛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桂L0号中型自卸货车从乐业县城沿乐百(乐业至百色)二级公路往百色方向行驶,当车开到新化镇林立坳时,车辆发生故障,杨秀义便将车停靠在公路右边,开启了警示灯,在货车后大概20米处的位置放了三角警示标志。约半个小时后,原告蒙世波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桂L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乐百二级公路从乐业县城往新化那社村方向行驶,当遇桂L0号货车时,由于蒙世波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碰撞桂L0号货车尾部,造成蒙世波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乐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走访、取证核实:当事人蒙世波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秀义驾驶的桂L05号中型自卸货车因故障停于道路右侧,未按规定在车后方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遂认定:蒙世波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义秀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蒙世波因该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伤情严重,经乐业县人民医院及百色市人民医院极力抢救,虽保住性命,但智力受到严重影响,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世波伤残等级为七级。原告方认为,桂L0号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司机为杨秀义,车主为百色市沃坛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且车主已于2008年11月4日为该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警也认定桂L07号货车方负事故次要责任,那么上述三者应当承担原告蒙世波的部分损失。2009年9月22日,原告蒙世波遂向乐业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杨秀义、百色市沃坛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额84702.66元的40%即33881.06元。

乐业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损害事实清楚,且交警已作出事故认定,事故车辆已经参加保险,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是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于是主审人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限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蒙世波各项损失261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0元,被告杨秀义自愿承担150元,被告百色市沃坛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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