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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客车撞伤无牌摩托车车主被判担责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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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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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李冬辉赔偿原告刘海龙医疗费等费用的65%,合计人民币4.5591万元(已付4.5万元),其余35%由原告自行负担。

2008年2月8日,李冬辉驾驶报废客车由白土镇江下村往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寺前村路段时,与刘海龙(无驾照)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海龙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海龙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冬辉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海龙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海龙因此事故致肝右叶粉碎性破裂,已构成Ⅹ级伤残,继续治疗费需1200元。另查明,刘海龙扶养的人有其母亲及四个子女。李冬辉除支付4.5万元的医药费外,其他的损失分文未赔。故刘海龙诉至法院,要求李冬辉赔偿其他各种损失共计2.791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合法有效。对原告提出要求赔偿其摩托车修理费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故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此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依法予以核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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