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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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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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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也有不少人主张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时效期间,其理由是: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不过,该规则也存在无法解决的难题。首先,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起诉。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治疗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术,前面的费用处理了,后面的费用怎么办?对于几个月、几年后才进行的后续治疗而引发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能否算超过了时效期间?其次,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不愿诉讼,而是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为10日,但是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交警部门的调解时间拖得很长,等到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期间已过或者调解虽然达成协议,到期后义务人不按协议规定的赔偿期限履行协议,诉讼还能从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吗?最后,有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了私下协商,但协商又未能达成协议,那么,由于事故未经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诉讼时效期间又将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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