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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 诉求法院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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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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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05年9月24日0时40分,被告刘某驾车由南向北进入本市某路北加油站,适遇原告李某驾驶燃油助力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治疗终结后向法院提诉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3012元,接到起诉后,被告刘某委托了我所律师进行处理,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存在无证无照驾驶车辆,酒后驾驶非法车辆上路、夜间开车未开启大灯,未佩戴头盔等多项过错,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代理被告刘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纠正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判令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退还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采信了被告的部分意见,重新判定事故的责任,判决被告刘某只再赔偿原告损失2231元。



律师意见:



本案代理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的,说明交通队所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确实有误,法院是可以修正,但你必须有证据足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实存在过错,否则你的要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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