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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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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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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5年4月4日11时45分左右,鲍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马陵路宿迁人寿保险公司附近,无证驾驶NA××××号微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马陵河路康圣旅馆门前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常行驶的吴某某、李某撞伤,经鉴定,吴某某构成重伤,李某构成轻伤。肇事司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吴某某、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保某某和车主娄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情节严重,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娄某明知鲍某某无驾驶证,仍将车子借给鲍某某,对此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司机有期徒刑十个月,肇事司机鲍某某和娄某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鲍某某无驾驶证而驾驶微型客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车主娄某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鲍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鲍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很明显对这起交通事故有过错,鲍某某基于其无证驾驶的过错,对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主娄某应当与鲍某某一起就该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车主出借机动车时存在过错为要件;车主是否应承担借用人驾驶其出借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中的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所谓的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损害后果,却希望或听任其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却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我们认为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的过错,一般表现为过失,即在车主出借机动车时应该注意到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些因素,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虽然注意到但轻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其运行必然会给周围环境带来危险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或驾驶工作本身特点让车主(出借人)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合理的,这不仅是基于为借用人的安全考虑,也是整个社会安全的需要。如果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有过错,则车主应在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借用人(肇事者)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间接结合”是指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地导致损害的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引发损害结果。在原因力的分类中,根据与损害结果的联系的紧密程度,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前者指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后者是指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事实,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引起的。我们认为如果数人分别实施的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则应认定诸行为是“间接结合”,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如果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与借用人或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主娄某在明知鲍某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下让鲍某某把车子开走,鲍某某驾车将案外人撞伤,是案外人受伤结果的直接原因;车主娄某在主观方面亦存在过失,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为被告驾车提供了条件,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是案外人受伤结果的间接原因,应当同鲍某某一起就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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