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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相互碰撞致第三人受伤,两车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8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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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两乘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使第三人发生人身损害。其中一车系某公司所有,该公司司机在驾驶该车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对该次事故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两车的司机及受害的第三人对该次交通事故均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的第三人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事故车辆的肇事司机、车辆的车主,及两车的交强险的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认为两车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行给予赔偿;对于尚未得到赔偿的部分,由事故车辆车主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在同等责任下各自承担40%的责任比例;因机动车相互碰撞造成该次交通事故,两车的车主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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