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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属性定责分四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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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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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属性定责分四比例  提交方: 发布于:2005-06-09 被浏览 179 次

  据了解,新交法对于交通参与者的强势、弱势(如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或行人来说是强势),事故处理时相应减轻了弱者方的责任,但是对于事故双方同属性的定责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此次新规广州交警部门参照原有关规定,对事故双方同属性的情况明确分四个比例定责:对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所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一般承担赔偿比例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


  而对于事故双方有强弱之分的情况,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行人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行人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行人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行人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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