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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事故的责任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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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傅以诺教授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网站上有这样一个帖子:

  某日18时45分,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双向6车道,有路灯照明,道路平坦,视线良好。杨某驾驶超载且超长1米木材的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在第三条车道行驶时,因左后双轮爆胎,将车前部停入应急车道后,怕翻车没敢继续行驶车尾部尚在最右侧第三条行车道内,未报警。由于紧急故障灯损坏,杨某仅将故障车警告标志倚放在一塑料水桶前,设置在车后约25米处。适有李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后驶来,小型客车先将故障车警告标志压碎后又与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死亡,车辆损坏。

  小型普通客车在碰撞前在路面遗留19.50米制动印,其在制动印迹起点处的瞬时速度约为101公里/小时(根据《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标准,可以算出在制动印迹起点处的瞬时速度约为101公里/小时。由于发帖子不认数学公式,无法将计算过程列出。可以将数据代入公式自己计算)。道路限速80公里/时。

  本案目击证人郭某陈述:我由西向东行驶时,见到我车前方大约100米左右的外侧车道上,车头向东南尾向西北斜停着一辆满载货物的大货车,在货车后面大约也就有20多米远的地方摆放着一个警告标志牌,牌子后面垫的不知是什么,牌子反光也不好。我就由中间车道向左驶入最左侧车道。我车驶入左侧车道后从右前门玻璃看到在停着的货车后面驶来一辆白色面包车,面包车骑过货车后面摆放的警告标志牌后,传来汽车刹车声,面包车直接撞到货车后部。

  杨某与李某均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体内酒精含量均为零。

  傅以诺教授说,对本案的责任认定有三种意见:1、杨某主,李某次;2、杨某、李某同等;3、杨某次,李某主。请各位发表意见,最好说明理由。

  取道路附着系数为0.65,驾驶人反应时间取0.75秒,车辆制动器反应时间取0.3秒,停车距离为驾驶人反应时间车辆行驶距离、车辆制动器反应时间车辆行驶距离、车辆紧急制动距离之和。

  傅以诺教授的分析方法是:由于李某在其制动印迹起点处的瞬时速度约为101公里/小时,停车距离为91米左右。杨某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置在车后约25米处,按照杨某的反应时间在标志之后5.5米处出现制动印迹,即使将警告标志设置在车后50米处,按照李某的反应时间在标志之后5.5米处出现制动印迹,加上停车距离为91米左右,由于李某超速行驶,事故也将不可避免的发生。如果李某能如本案目击证人郭某那样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车前方100米左右发现大货车与警告标志牌,向左驶入左侧车道,事故就避免了。

  笔者以为,傅以诺教授分析的事故原因的确很充分。所以,按照本案中教授的分析,李某驾驶小型客车超速行驶,是本案发生的原因。所以,本案中,应该由李某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也就是说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在以上分析的过程中,必须肯定的前提是“有路灯照明,道路平坦,视线良好”。无道路照明的情况下,不适用这样的分析。

  但是,在傅以诺教授分析完毕以后,结论是“因此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李某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应当由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笔者以为,傅以诺教授在认定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过程中,有混淆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嫌疑。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依照本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就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定性描述。应该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一种说法认为:杨某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的规定。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以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中使用条文的做法,是一种简单的将所有违法行为罗列的方法,这种方法直接背离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因分析)的原则。是一种常见的错误观点。

  长此以往运用罗列违法行为的形式,简单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将会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出现悖论。例如:超载车辆在等级公路上正常行驶,被后车追尾的事故,显然前车没有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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