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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醉酒驾车 车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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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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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甘肃省敦煌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军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车主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3月3日,杨军与祁某等5人一起喝酒。酒后杨军驾驶祁某的小轿车在敦煌市区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军酒后肇事,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杨军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祁某对自己的车辆疏于管理,明知杨军饮酒驾车,而未予以阻止,应当对杨军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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