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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责任认定合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8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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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这样的责任认定合理吗?本文通过两个相关具体案例,列出了交通事故的案发情况,以及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事项,为你解读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只是,回答了暗中责任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

  具体情况:2004年1月9日7:30左右,周*(职业是卡车司机)骑摩托车被迎面而来的三轮机动车撞死。

  当时天已全黑,机动车又无车灯,三轮车司机还喝了酒且神志不很清楚(有人证)。三轮车撞人后将周*拖行十几米后才停下。出事地点附近就有居民,三轮车司机虽有报警工具但始终未报警。8:30左右才由行人报警,报警时周*身体已僵硬、地上血迹已干。出事地点离死者家仅1km左右路程, 9:30时左右死者家属得到消息。死者家属无任何人见过出事现场,县交警部门也拒绝向家属出示任何出事现场的资料、图片、记录。三轮车被撞痕迹位于车的左前侧。摩托车车灯良好(有人证)。

  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定书上写道:“由于周*占道行驶、双方车辆灯光不良,而发生相撞,造成周*因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家属问“三轮车司机喝了酒而且又没有车灯,为什么不负责任”时,交警邓**、黄*说“喝酒和没有车灯都是次要的,占道行驶才是主要责任”… “周*驾车违反……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家属是否该在这份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交警的判决合理吗?家属能否向交警提出查看出事现场的资料、图片、记录的要求吗?

  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04017号

  时间:2004年01月09日20:30时

  地点:京绿线40km+600m一.

  当事人:向**:男,46岁,京山县****周 *:男,23岁,京山县****

  事故经过: 2004年01月09日 20:30时许,向**驾驶鄂H52210号时风牌正三轮农用车从绿林镇由北向南驶往排路河方向,当行至绿林40km+600m路段,在与周*驾驶的鄂D8061(失效号牌FD100)型摩托车会车过程中,由于周*占道行驶、双方车辆灯光不良,而发生相撞,造成周伟因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结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周*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第6条,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向**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承办人:邓**、黄* 2004年01月16日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由交警部门认定的。如果你认为认定不合理,你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不服该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对于警方的认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以申请复议。如果你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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