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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骑车进城撞伤路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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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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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巫山一农民,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进城途中由于操作不当,撞伤路边行人。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邹贤林赔偿原告徐兴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6485.22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14时38分许,被告邹贤林驾驶渝FW8837摩托车从双龙镇驶往巫山县城,行至103省道巫福路双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驾摩托车撞到原告徐兴旺(农村居民户口),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6月27日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贤林负全部责任;徐兴旺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到巫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天,次日转到巫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同月19日出院,入院诊断为:左肱骨内侧髁骨折。出院医嘱为:术后2周拆线;1个月后复查X线片;积极进行功能锻炼;门诊随访。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682.42元。出院后原告断断续续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巫山县中医院及巫山县巫峡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20.10元。2010年 12月20日原告到巫山县人民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共支付医疗费224.70元。同年12月21日,重庆市巫山县司法鉴定所作出“巫山司法鉴定所[2010]医鉴字第144号”伤残等级和后续医疗费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徐兴旺左肘部损伤为十级伤残。为验伤和鉴定,原告支付了验伤费100元、鉴定费700元。原告提交了交通费票据,要求赔偿其交通费800元。原告自2000年4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巫山县城,以卖菜为生。

  法院认为,被告邹贤林驾驶渝FW8837摩托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 事故责任的划分客观公正,对被告邹贤林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兴旺无责任的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进行赔偿。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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