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8 19:46
人浏览

  2004年3月8日11时55分许,邓某驾驶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从洛社镇开往前洲镇,行经洛洲线铁路村张巷处与许某所驾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车损坏,许某和邓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双方未及时报案。

  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双方在2004年6月28日报案,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按有关规定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许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7553.82元。并经法医鉴定认定许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限可考虑4个月左右、护理期限可考虑2个月、营养期限可考虑住院期间。原告花费鉴定费人民币500元。

  许某提供某电动车厂的证明,证明其为该厂车工,基本日工资为人民币40元,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元;提供由医院总务科出具的证明,证明许某住院期间由护工刘某护理,护理费为人民币510元。许某还提供了其妻子陆某所在单位某机械厂出具的证明,证明陆某每天工资为人民币30元,自2004年3月8日至5月在家中护理丈夫。

  许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人民币18元算17天计人民币306元,主张误工费按住院17天加上出院后误工4个月按每月人民币1200元算计人民币5480元,主张残疾赔偿金为人民币37048元,并提供交通费票据计人民币154元,要求赔偿;同时要求邓某返还许某的摩托车,并赔偿修理费人民币300元。邓某认可许某的摩托车在其处,对许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认为超过规定不予认可,误工证明应以工资单为准。

  在诉讼中,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是事故责任的负担问题。许某主张事发时其驾驶证通过年检,行驶证未年检过,事发当天其从前洲正常行驶至洛社张巷,邓某从西南方向往东北方向横穿马路左转弯时,其刹车部位撞了许某车的前轮部位,当时双方均未说报警,双方摩托车推到修理铺,后二人就到医院就诊。许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二人于2004年7月14日在交警部门所写的各执一词的事故经过,许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刘某所写内容关于其于2004年3月7、8日中午见黑色踏板车撞在蓝色铃木车尾部事故的证明和张某所写于2004年3月8日骑摩托车途经张巷,见一辆铃木摩托车与一辆踏板车相撞,铃木摩托车前轮被撞,车子由南而北竖着,一辆踏板车推到了旁边一个车行的证明以及孙某关于一辆大黑鲨踏板车前踏板被撞坏,及其他部位修理所需费用为人民币1800元正确的陈述、李某出具的具体修理大黑鲨踏板车明细部位的说明。

  邓某称事发时其骑摩托车已从弯道开到马路正常行驶道上,是许某从对面超农用车而与邓某车头相撞,撞击在车头的挡泥板上;许某当时同意承担责任,也同意帮邓某去医院就诊,故未报警,当时请了摩托车修理人员估价车损,邓某的医疗费也由许某委托的同事支付,且当时许某的二证均已过期。现要求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对许某出具的交警部门的陈述笔录陈述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刘某的证明所陈述的事发经过与双方当事人所述不一致,不具有真实性;对张某的证明认为不规范,无法认可,对孙某的证明材料无异议。邓某提供了证人周某,周某到庭作证,称事发当天邓电话联系其发生交通事故,符某便与周某、徐某三人一起去现场,邓某脸上都是血,而许某无大碍,符某提出要报警,而许某提出不要报,责任由其担,修理费、药费由其承担。符某与交警朋友联系确定可私了后,便一起去医院,因配药时许某无钱要去借,便要求其将行驶证及驾驶证留下,许某便将二证留下,二证当时均已过期,后来许某厂里的一个女同事为他垫付了药费;并出具张某所述内容与周某一致的调查笔录;同时还提供了向孙某所作的关于2004年3月的一天符某就其姐夫发生交通事故打电话咨询过一事的调查笔录,及向孙某所作关于事发当天曾因邓某电话联系去估价且听见双方在商量由对方承担药费和修理费的调查笔录。邓某提供了病历一本及许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主张证上看不出年审日期。许某对邓某提供的调查笔录及证人周某的证言均不予认可。

  原告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邓某赔偿医药费人民币27553.82元、护理费人民币2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6元、交通费人民币154元、误工费人民币548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7048元、另返还许某所驾二轮摩托车一辆并支付修理人民币300元。

  被告邓某辩称,是许某超车撞上邓某,许某的二证已过期,且事故发生后许某同意承担责任故未报警,现要求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2004年3月8日发生双方所驾摩托车相撞事故无异议,应予认定,但因未及时报案,且现有证据均无法认定事故产生原因及双方过错大小,因双方所驾车辆均为摩托车,相撞是事实,故应推定过错相当,双方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许敏峰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邓永奇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双方所争议的许某事发时其驾驶证和行驶证是否通过年检,因驾驶证、行驶证是否通过年检,仅为事故发生提供条件,与事故发生并不构成必然因果关系。邓某认为因当时许某同意由其全部承担责任故未报警,并提供证人证言及有关调查材料以证实许某同意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故应由许某承担所有责任;由于许某同意承担邓某的医疗费并不能表明其已放弃其的损失的追偿权,且邓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认定许某应负事故全责,其对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邓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在许某主张的损失中,医药费人民币27553.82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7048元合理,本院支持;许某提供的护理费标准及其妻子护理所需护理费计算标准的依据真实,本院采信,但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护理期限已包含住院治疗期限,故护理费应计算2个月并按每天人民币30元算计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即每天按人民币15元算17天计人民币255元;许某提供的工资证明,虽邓某持有异议,但其未提供反驳证据,故该证据有证明力,本院采信;但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误工期限已包含住院治疗期限,故误工期限应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为准,即按4个月算计人民币4800元;其主张的交通费经审核合理费用为人民币74元,上述各项费用由邓某承担50%。许某主张的返还摩托车一辆的主张系不同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一致,为减少诉累,本案可合并处理,因许某的二轮摩托车在邓某处,故许某主张返还理由正当,本院支持;其要求邓某支付修理费的请求因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邓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人民币13776.91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人民币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7.5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8524元、交通费人民币37元,合计人民币35765.41元。

  二、邓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许某二轮摩托车一辆。

  三、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65元,鉴定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3765元,由许某负担人民币1925元,邓某负担人民币1840元。

  评析:

  1,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为处理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该法的规定大大淡化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方面,如果事故认定正确,该证据法院应予以采信,但另一方面如当事人能提供足以反映事实真相的证据,而足以说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错误,该认定书将因缺少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而不被法院予以采信。

  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事故进行认定,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法官无法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当该证据无法反映本案事实真相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应有高度注意义务,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对此类案件进行责任认定并就赔偿进行判决。

  2,本案中原、被告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尽管双方都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均不是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证人,无直接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也就无法断定当事人双方的违章行为及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原因力大小,事实真相处于真伪不明;但相撞是事实,故应推定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双方均应承担事故责任,责任比以5:5较宜。

  双方所争议的许某事发时其驾驶证和行驶证是否通过年检,因驾驶证、行驶证是否通过年检,仅为事故发生提供条件,除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车辆性能不好导致,还则二证的年检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的性能不好引起事故,故二证的年检与否不是本案事故的原因。

  邓某认为因当时许某同意由其全部承担责任故未报警,并提供证人证言及有关调查材料以证实许某同意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主张应由许某承担所有责任;由于许某同意承担邓某的医疗费并不能表明其已放弃其自身损失的追偿权,且邓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认定许某应负事故全责,其对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邓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