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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致人死亡逃逸 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不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9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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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选择了逃逸,被抓后为求减刑赔偿受害者家属23万元。事后该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保额内的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却以肇事逃逸属免赔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在保险期间司机交通肇事,为何没有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请看本期《法官说法》。

  核心提示

  肇事逃逸

  赔偿死者家属23万

  2007年2月3日19时30分许,孟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行驶至苏家屯区雪莲街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曲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孟某为逃避刑事责任,选择了驾车逃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5月21日,苏家屯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孟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万元。

  肇事者

  要保险公司赔10万

  孟某最终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付出了代价。让孟某略显一丝安慰的是,自己的车已经投保,而且肇事就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他在保额内的损失。2007年5月25日,孟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5万元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5万元。

  孟某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孟某驾车逃逸为由而拒绝赔付。孟某认为,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他根本没注意到有此免责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详细说明。保险公司明显存在欺诈和隐瞒行为,保险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双方协商不成,孟某于2007年6月6日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

  因免责条款一分不赔

  保险公司辩称:他们在保单上已明示告知孟某保险合同所附内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意思明确,亦明确提示孟某仔细阅读。而其中的免责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孟某在该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及特别约定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签字,应当视为其知道并确认保险条款的内容。所以依据该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同意给付保险金。法院认定

  肇事者应知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就不利于孟某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特别条款及约定,保险公司已提示孟某仔细阅读,孟某对于免责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的内容清楚明确,保险合同也是在孟某接受并认可免除条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

  孟某驾车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且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依照保险条款有关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对于该损失可不负责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承担赔偿义务的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并无法定的赔偿义务。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免责应明确说明

  市法院民三庭主审此案的法官史军峰告诉记者,伴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也呈快速增长之势,其中相当部分是因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而起,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肇事逃逸保险免赔合理

  通常,保险人收取了较少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对投保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付义务,因此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的疏忽放任甚至恶意骗保,法律直接规定或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综合保险利益、风险大小、险种的不同,约定具体的全部或部分免赔的除外条款,这是行业惯例和国际惯例。

  就本案而言,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作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以避免损失扩大。所以把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有其合理性。对免赔条款须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是牵涉被保险人人身和财产切身利益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很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出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的考虑,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尽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更要作明确说明,否则保险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认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并且孟某已经签字确认已经阅读并清楚免责条款,即使投保人实际并没有认真阅读,或者不清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法院也应认定投保人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而孟某仍选择肇事后逃逸,这样做不但得不到应得的保险赔偿,而且还要负刑事责任,此案应该给驾驶者以警示。

(沈阳日报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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