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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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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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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荆门市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华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1月12日下午,周华酒后驾驶一辆公用桑塔纳轿车,与停在公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及其妻子赵某受伤,赵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周华开着肇事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交警部门认定,周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3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华有期徒刑三年。周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周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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