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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写借条 外出旅游出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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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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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石果 实习生汪再兴罗智渊)向朋友借车外出自驾游,遭遇车祸导致车内人员重伤,伤者向司机和车主提出赔偿。昨天,九龙坡区法院认为,因为司机借车前向车主写了借条,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了解,去年2月5日,市民陈先生和郝先生等10人为了自发组织驾车前往广西北海旅游,郝先生遂向朋友秦某借了一辆牌照为渝BD6321的小型客车,同时写了一张借条称,“今借好朋友小客车渝BD6321私用,车况良好(新车),用几天归还.如有任何事由借车人负完全责任”。

  2月11日晚上8点40分,郝某驾车在返渝途中行至贵州遵义崇遵高速路时出车祸,郝、陈等人受伤。据当地交警勘察认定,郝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某身受重伤,他要求郝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0万元,并要车主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秦某虽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将该车借给被告郝某使用,且郝某向秦某出具的借条中已明确写明借车私用,如有任何事由借车人负完全责任,所以秦某在出借机动车过程中并无过错或过失,对此次交通事故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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