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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公车私用撞人 公安局被判赔7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4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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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外地警车撞上了停在路边正在执行公务的公路运输管理所的两名执法人员,造成两人严重伤残的后果。更让人意外的是,驾驶警车的民警竟然涉嫌公车私用。一审法院判决警车所在的公安局担责70%后,不服判决的公安局立即提出上诉。8月25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3月27日,时任浙江省富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潘某,驾驶该局所有的浙A—0464警车由富阳往安徽郎溪方向行驶。庭审中,潘某表示当天他携妻子、妹妹等家属一起前往老家扫墓。另悉,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曾向处理事故的交警作过类似陈述。

当潘某驾驶的汽车途经318线212KM+320KM张亩山地段处,与同向的两辆并排停在公路上的由蒋某驾驶的浙EB5056轿车(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有)和浙EB9726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随后又将从浙EB5056轿车上下来的李兴和杨伟撞倒。事故发生后,杨伟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脊柱损伤、第一及第二腰椎脱位、第一腰椎骨折伴截瘫,后经伤残评定,被认定为一级伤残。李兴因伤势较重,目前仍在治疗过程中。事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临时停车未靠右负次要责任。

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年仅30岁的杨伟只能与轮椅朝夕相伴。为讨公道,杨伟将富阳市公安局、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及潘某一并告上法庭。

长兴法院在审理后,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和相关证据,于今年6月17日,一审判决由公安局和公路运输管理所连带赔偿杨伟包括医疗费用、日用品费用、后续治疗费等在内的95.5318万元赔偿款(公安局承担70%、长兴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30%)。

拿到长兴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后,富阳市公安局立刻提出上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就由公安局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后续治疗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一番唇枪舌剑。富阳市公安局的代理律师认为,潘某虽然当天驾驶着该局的警车,但是并非执行公务,而是去处理私事,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不是责任主体,应由潘成义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后续治疗费用的合理性等问题,该代理律师也提出了异议。对此,杨伟及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代理律师均指出,潘驾车是出于办理私事的事实只有他一个人的话来证明,法院不应采信。退一步说,即使这是真的,公安局对车辆管理和干警的管理方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其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是合理的,公安局可以在这之后再向潘追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最终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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