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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撞倒学生未保护现场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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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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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驾驶出租车将中学生刘某撞倒后,因未保护现场,单方过错造成事故事实无法查证,交警认定司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日前,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该中学生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13日14时,司机刘某某驾驶车主为被告某出租车公司的轿车沿新民路北向南行驶至南宁市新民路南宁市某中学附近时,轿车车尾与学生刘某驾驶的无号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学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刘某某因将原告某送至医院抢救,未保护现场。2005年9月30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司机刘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该事故责任。原告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81天,出院诊断:右胫腓骨螺旋骨折。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交警依据事故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司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该事故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予以认定。本案各方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刘司机作为肇事者对该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赔偿原告的责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在小腿骨折住院治疗,承受了几次复位手术巨大痛苦,并造成了原告未能正常上学读书,的确给原告本人及其父母在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原告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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