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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酒后驾车撞死无证摩托驾驶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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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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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新疆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汤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经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汤某系吉木萨尔县吉顺驾校教练,2006年7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新B-0992学教练车,由南向北超速、占道行驶至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街道26公里处,与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后乘坐张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在该院受理的案件数中占较大的比重。因为其是过失犯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除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判处缓刑也是较多的。而本案被告人汤兴元是一名驾校教练员,工作职责就是教会他人驾车技能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却故意违法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肇事后产生的结果是过失行为,但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甚于一般肇事者,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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