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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违法载人出了车祸赔款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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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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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7月3日电 金某好心用轻便摩托车捎上工友吃饭,没想到发生交通事故,工友死亡,因违法载人,金某不仅搭上近18万元的赔款,还被追究刑事责任。7月3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12月6日,金某与单位工友蔡某一起到工地测量路面。蔡某要求乘坐金某的轻便摩托车一起回去吃中午饭,金某同意了。路上,金某驾驶违法载乘蔡某的轻便摩托车与一辆中型客车相撞,蔡某及金某倒地受伤。后蔡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金某赔偿蔡某亲属经济损失近18万元。

  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金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且行经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属违法行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富心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要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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