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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两份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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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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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两份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06年4月,邬登炉骑摩托车与同方向骑摩托车行驶的郝先知相撞,致使两人受伤致残、车辆受损。4月18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以[2006]第205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邬登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邬登炉拒绝支付郝先知医疗等各项费用,郝先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邬登炉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案号、责任划分等均与原告郝先知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不同,且无交通警察的签名或盖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邬登炉提供的交警部门于7月14日作出的[2006]第21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交通警察的签名或盖章,不具有合法性,不予认定。被告邬登炉驾车肇事致原告郝先知受伤致残应负全责,对原告郝先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邬登炉赔偿原告郝先知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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