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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岁耳背老翁“人撞车” 司机存过错被判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4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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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十多岁的老人因耳朵不灵,听不清汽车声而继续前行被撞伤,司机以老人自己碰伤为由拒绝赔偿。12月16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竹小姐赔偿原告张老伯医疗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3300余元。

84岁的张老伯家住城市,因年岁大耳朵听觉不灵。2008年4月28日下午,竹小姐驾驶一轿车在道路上倒车。这时在路边行走的张老伯既看不清倒车灯,也听不见倒车声,而是继续向前走去,结果该轿车的尾部撞向老伯腰部,张老伯的上半身当即趴在轿车上,致使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治疗,张老伯鼻骨骨折,外部伤口缝合三针,嘴唇内外对穿也缝合三针,还造成胸背部、肩膀、腿和膝盖等处疼痛。

当日,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竹小姐在倒车时未注意查看路况,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因此张老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竹小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家政护理费等5000余元。

竹小姐认为,原告年纪较大,对没有听到被告倒车声音没有异议,但因突然发现车辆时没有止步还受惊吓,是自己趴在原告车上导致受伤。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认定是事发后交警根据调查取证所作,其内容真实,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故竹小姐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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