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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 54岁男子成了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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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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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4岁的南部县南隆镇村民谢某,近年来在该县县城做木材生意,其父母都已年近八旬,谢某常常骑着摩托车谈生意或回家看望老父老母。2008年6月28日,谢某驾驶摩托车回南部县城的途中,被同方向超车的一辆大货车挂撞,造成谢某头部受重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察部门认定谢某负次要责任,大货车司机赵某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谢某当即被送往南部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太重,恢复不好,谢某几乎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家人报着一线希望,于2008年8月11日,将谢某转往华西医院继续治疗。后又转入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继续治疗至9月22日。由于无法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2008年9月22日,谢某亲属又将其转回南部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至2008年12月15日出院。先后共用去医疗费125468.53元,赵某及保险公司支付了54947.08元。出院后,谢某仍处于植物人状态,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9年3月11日,谢某亲属来到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以谢某及其父母为原告起诉赵某和赵某大货车挂靠单位南充市嘉陵区祥瑞运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运业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嘉陵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续治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护理费共计1558353.03元。

  立案法官在审查时发现,谢某与赵某都是南部县人,交通事故发生地也在南部,只有赵某所有的大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在南充市嘉陵区。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解决纠纷会选择就近法院,而谢某家人却选择了远在百里之外的嘉陵区法院起诉,当立案法官问起原因时,谢某家人说出了内心的顾虑,称担心原被告都在南部,案件处理可能介入人情关系,所以他们选择嘉陵法院,目的是为了求得公平公正。

  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认真分析了案情,找准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被告方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不服,认为原告谢某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是被告方认为谢某单方转院后医疗、交通等费用不应由被告方承担,至少因转院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方则认为,谢某受伤较重,为了治病救人,在南部县医院治疗无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到更高级别的医院医治合情合理,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方承担。三是赔偿标准该按农村人口标准还是城镇人口标准计算的问题。原告方提出,谢某在出事前,一直在城市经商、生活、居住达一年以上,按照最高法院相关批复,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户口在农村,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四是伤残等问题,被告方认为原告自己申请的鉴定等级过高,要求重新鉴定。

  针对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的问题,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案卷,并前往事发地南部县交警部门,详细了解情况,提取事故档案资料,根据细节和现场图片,具体划分出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原告方自己承担30%,被告赵某承担70%,通过耐心解释,原、被告双方都觉得法官的处理公正合理,也就认可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对于鉴定结论问题,一方面,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协商,讲清重新鉴定需要花钱还要拖延时间,对双方都不利。另一方面为了打消被告方的怀疑,办案法官又带领被告到谢某家探望病情。两被告亲眼目赌了谢某的情况,看到谢某确实处于植物人状态,便放弃了重新鉴定的要求。

  此后,办案法官们又再次前往谢某家乡及南部县城走访核查谢某提供的在县城经商生活的证据是否确实,从而确定了谢某的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计算,并给被告方讲明道理,两被告予以认可。三个大的争议解决之后,通过法官做工作,被告方也不再争究谢某转院的问题。至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全部解决了,双方对赔偿的金额也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不便调解结案,嘉陵区人民法院于7月12日作出判决:原告谢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0684.2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赵良承担70%,即赔偿337371.49元,祥瑞运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方支付理赔款。 谢某某累计获得了456478.99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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