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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 学校不得放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5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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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学校不得放行。若是因为学校未履行安全职责,造成校车出现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负责人最高将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民办学校责任人也可能被勒令在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昨日,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联合下发《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校车安全,该谁负责,一目了然。

规定明确,校车驾驶人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交通死亡事故,3年内未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若校车驾驶人不具备相应条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会为校车备案。

规定指出,在校车运载学生前,学校要指派专人查验车辆,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不得放行。若发现驾驶人饮过酒,也不得放行。校车不能随意在车站停靠下人。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学生集中上下学时的乘车地点,并做好标志。学校也要指派专人现场维护学生乘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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