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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车辆被扣及事故认定书车主告赢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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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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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李省喜不服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扣押其车辆行为,而提出行政诉讼。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扣押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因举证不力而败诉。 李省喜于2004年9月21日晚驾车由丰城返回南昌,行至105国道1770KM+300M处,与张忠建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忠建搭乘的李亮左腿受重伤。同年10月8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省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2004)第01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交警大队以李省喜未缴纳车辆保险为由,将李省喜的赣A-25191福田小货车扣押。李省喜不服,诉至法院。 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要求法院撤销本案,并拒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虽然其本身没有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但它却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等实体权利和义务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它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直至接受司法审查。因此,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而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扣押原告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实体均合法,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因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站长观点:自2004年5月1日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当事人无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在很多地方,事故认定书成为终局决定,既使法院能够对赔偿责任重新确定,力度有限。尽管事故认定书没有直接为当事人设定义务,但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提起行诉讼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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