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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幸车祸死亡“遗腹子”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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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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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驳回被告要求对死者59岁的母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认定死者母亲为被扶养人。同时,法院还在该案中确认了遗腹子的被抚养人地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6万余元。

  去年5月10日,天津开发区东海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刘某驾车和周某驾驶的河北牌照大货车相撞,造成刘某车上的乘车人陈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妻子、“遗腹子”和母亲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等责任方一并告上法庭。

  审理中,被告方对事故情况并无异议,但对陈某扶养人的赔偿要求提出不同见解,认为陈母虽年近六旬,但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并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条件,因此,要求法院对陈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劳动能力,应指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以劳动报酬为生活来源的能力,而非从事一般性日常家务活动的劳动能力。国家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陈母现年59岁,是家庭妇女,无专业技能,其所在街道已出具了她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故陈母符合被扶养人的法定要件。

法院另认为,陈某之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我国法律虽未规定未出生的胎儿属于被抚养人范畴,但我国继承法中已有为胎儿保存继承份额的法条,且孩子出生后对其进行抚养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确认该“遗腹子”具有被抚养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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