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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成功依城镇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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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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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成功依城镇标准获赔
——记一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

案情回放:被告王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顺307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五女桥口东侧200米处时,遇情况措施不当驶入逆行车道,与由西向东孙某驾驶的一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当场死亡及相应财产损失。经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此次事故进行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全责。并查实该肇事车辆系被告某汽贸公司所有,且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其它财产险。

对案件事实双方均无争议,而存在争议的事对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赔偿,还是按农村标准赔偿,两者相差近20万元左右,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孙某之妻姚某准备通过诉讼解决。在咨询几名律师后,选择了笔者,笔者接到案件后,考虑到虽针对此种情况最高院做出过司法解释,但真正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判决几乎是少至又少。该案的关键是充分有力的证据,笔者在与姚某几次交谈后,充分了解其家庭成员情况及在石家庄市生活多年的现状。笔者认为该案首先在证据上要说服法官,让其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确信无疑,让对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懈可击;其次在法律上说服法官,让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落到实处;再者,从案例上说服法官,从以往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报上查找案例,让法官认可该案就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随后,笔者给姚某列一证据清单,让其按照该清单上所列证据一一办理。笔者对法律及有关案例进行搜寻。在案件到达法官手中时,法官最初认为:不是城镇户口就应按农村标准裁判,该案按城镇标准赔偿根本事可能。笔者将有关证据及法律、案例一并交承办法官手中,在大量的证据及事实面前,并经笔者多次与法官沟通,使其对案件的裁判标准发生逆转,认为也可按城镇标准赔偿,但在未开庭之前,在被告未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前,法官也未对该案做深入评判。

在经过几次调解未果时,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在开庭时,原告将所有证据交被告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法官当庭对原告所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且认定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并对赔偿数额确定3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也予以支持(该案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构成刑事犯罪,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在领到判决时,当事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微笑。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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