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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三轮载客摩托出事故被拒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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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为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威海环翠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索赔请求。

  2007年1月,王某在潍坊一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三轮载客摩托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期自2007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25日。

  2007年11月7日,王某驾驶该三轮载客摩托车行至环翠区温泉镇一路口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车主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08年3月10日,王某与事故对方车主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向对方做出赔偿。去年3月25日,王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及相关理赔材料,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合同予以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王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付保险事故第三者人身伤害损失8000元、车辆损失1106元。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持有的驾证是C3证,但王某投保的摩托车应由持D证人员驾驶。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王某为无证驾驶,理应自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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