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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只限于20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2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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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构成残疾的,能得到“残疾赔偿金”这一项目的赔偿,但并未对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计算进行明确的规定。

  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仍应适用2004年5月1日所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针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从上述两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可见残疾赔偿金在一宗诉讼案件中,最长支持20年的期限。但对于20年过后,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仍可请求继续赔偿残疾赔偿金,当然这需要另行提起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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