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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生交通事故 家属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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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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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某公司许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丁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7月10日,丁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法行为,按同等责任处理。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比较特殊,办了两个交强险,前面牵引车一个后面挂车一个,最高赔付限额是24.4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公司赔偿107129元。

   两个月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丁某死亡认定为工伤。今年2月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丁某所在单位向丁某的母亲和儿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57121元。

  丁某所在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丁某不构成工伤,即使构成工伤,他的死亡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构成工伤,丁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丁某所在单位主张丁某家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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