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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撞死初中生 积极赔偿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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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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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和尚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情

  顾某系海安某寺副监院。2005年11月9日17时40分左右,其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微型客车,沿曲白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经海安县南莫镇曲白公路与泰东北路交叉路口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所驾客车前部右侧与亦经该地段由南向北左转弯的一初中一年级学生所骑自行车前部相撞,致该学生跌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顾某协议赔偿了被害方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驾驶未经登记的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shpc/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pcbz/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lawdljtaqf/2009071534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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