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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在城市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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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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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在城市 户籍在农村 死亡赔偿金怎样算起争议

  一辆拖车在二级公路上掉头返程,随后与一辆同向行驶过来的微型车相撞,不幸造成微型车司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这起交通事故到底是谁的过错?16日,昭通昭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11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昭通通畅汽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李永强驾驶一辆拖车,沿昭麻二专线上往麻柳湾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该车掉头返程,随即与王安裕同向驾驶的微型车相撞,当场造成微型车受损,王安裕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王安裕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倒下后,身后留下年迈的父母,及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4人一起把李永强、昭通通畅汽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住宿费、停车费,索赔金额共计33.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死者王安裕的户籍虽然属于农村,但其生前两年多来一直在昭通城跑客运,平时家庭的收入和消费几乎都在城里进行,客观上已经属于“城里人”,其死亡赔偿金就应当按照城镇人口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计算,而不应按照农村人口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操作。

  被告则认为,死者王安裕户籍属于农村,事故赔偿理应依法按照农村人口的相关标准来进行。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page]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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