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善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索赔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2 12:55
人浏览

  案情

  马某和何某为同学和好友。2008年7月25日,两人受朋友之托,去朋友未婚妻家送定亲礼。女方家摆酒设宴,对两人热情接待。酒足饭饱后,马某乘何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在回程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马占涛受伤。

  经警方认定,何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将肇事者何某、车辆所有人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在该案中,由于何某是好意让马某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而“善意同乘”的定义则是无偿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

  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善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减责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令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4158.06元;田某对何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同乘”者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尽到必要的关切。

  作为送定亲礼的嘉宾,两人席间饮了不少白酒,对此马某应明确知晓,但其在乘车前虽已明知何某饮酒,却没有制止,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

  而在何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马某主动乘坐,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有一种漠然的态度,故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认定何某对马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马某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0494.84元,田某对何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