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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公司代办假保险 车主撞伤人该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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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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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车公司为顾客代办了假保险,车主撞伤人,由谁来买单?今天,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经调解,肇事车主李某自愿先行赔付受害人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元。

  2010年8月13日,李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跌倒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中发现脑部、右足、右上臂等多处受伤。9月9日,张某出院,花去医疗费10299.11元。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声称其肇事正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同时提交了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和强制保险标志各一份。

  交警部门通过网上查询未查得这份保单,随即通知李某。2010年9月8日,李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其报案称,肇事三轮摩托车是其于2010年4月30日向海安某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车辆销售公司帮其代办了车辆行驶证和交强险,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和强制保险标志都是车辆销售公司提供的。现在查明车辆销售公司提交的保险单可能是假的,存在诈骗嫌疑,请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张某就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时,仍然将李某和安邦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受案后,依照程序向安邦保险公司发出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通知保险公司应诉。

  不久,安邦保险公司寄来书面答辩状,称李某提供的保单存在疑点,应为假保单,安邦保险公司未做该单业务,李某与安邦保险公司之间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找到出售肇事车的车辆销售公司,车辆销售公司承认,李某提交的保单确实是该公司销售摩托车过程中代办的,该保单是在东台市办的。

  张某得悉上述情况后,撤回对安邦保险公司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等项目的赔偿的权利,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应核定为16900余元。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根据李某陈述的投保经过及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应认定李某所提交保单为假保单,其与安邦保险公司之间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由于李某不持有有效保单,应视其未投保交强险,李某对张某的损失应在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责任承担。

  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对张某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某已向张某给付的2500元,应冲抵李某的赔偿责任。此外,李某尚应赔偿张某13985.90元。依法作出说明后,原、被告自愿接受法官调解,达成一次性赔偿1.2万元(不含已付的2500元)的协议。

  据介绍,由于相关当事人未申请追加车辆销售公司为第三人,法官亦未依职权追加,因此李某与车辆销售公司之间的纠纷只能另行处理。

  (钱 军 曹凤刚)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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