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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货车不安全行驶 撞倒行人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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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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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付给原告刘吉文49879.20元;被告熊发根支付原告刘吉文13725.08元,扣除其已付款38000元,原告刘吉文尚应返还被告熊发根24279.92元。

  2010年1月6日早上6时30分许,被告熊发根驾驶大货车从樟树往丰城方向行驶,在拖船附近路段时,将行人即原告刘吉文撞倒致刘吉文受伤的交通事故,尔后,原告刘吉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丰城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熊发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吉文不承担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刘吉文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刘吉文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熊发根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财保公司依照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规定,对被告熊发根造成原告刘吉文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刘吉文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予以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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