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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 致人伤残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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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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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付给原告朱军华人民币89584.39元,剩余赔偿款计币2416.58元,由被告田全辉承担。扣除被告田全辉付给原告朱军华医疗费30968.53元,原告朱军华应返还被告田全辉人民币28551.95元。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6日19时0分许,被告田全辉驾驶轿车由张巷驶往丰城方向,当车行至丰城市张巷镇中学门口地段时,遇相对方向原告朱军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于未紧靠右侧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原告朱军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16日,丰城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全辉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朱军华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占全残的10%。在其住院期间,被告田全辉支付了医疗费30968.53元。

  法院认为,原告朱军华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田全辉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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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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