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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无证驾驶丧命 小伙公路停车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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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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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王普被判支付原告刘荣丧葬费等共计27699.67元,扣除已支付的,再支付22699.67元。被告王国普另赔偿原告刘荣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1年2月7日14时许,在新野县城西环路政府街口“龙门宾馆”门前,刘成(生于1945年11月14日)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右转向东行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公路上王普所有的豫R2515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普负次要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成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与停放在公路上王普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应负主要责任,故应由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普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故丧葬费按原告请求的15000元计算,由被告承担30%为4500元;死亡赔偿金按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计算14年为77332.22元,由被告承担30%为23199.67元。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因原告方自身也有过错,可酌情支持50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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