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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肇事逃逸父亲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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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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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事故赔偿案例、交通肇事、交通事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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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儿子肇事逃逸 法院判父亲承担全责

  6月2日,记者获悉,罗江县一名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八旬老翁后,不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导致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23日,被告郑某将其摩托车钥匙交给儿子小郑(未满18周岁)保管,被告马某(未满18周岁)因有事到罗江县慧觉场镇,遂向同学小郑借用摩托车。当日下午四时许,被告马某无证驾驶借用的摩托车沿罗江县谭慧路由慧觉镇三井村往慧觉场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慧觉场镇谭某洗车场前桥头路段时与从罗江往慧觉镇方向在道路左侧路边的行人黄大爷相撞,发生摩托车受损,原告黄大爷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黄大爷受伤后被送往罗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3月9日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两个月,需陪护人次二十人次,一个月后复查。2010年4月9日,罗江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黄大爷需后续手术治疗费一万元左右。黄大爷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共计11289﹒12元。

  2010年4月9日,黄大爷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黄大爷遂于2010年4月28日诉至法院。

  由于事故发生后马某未能保护现场,致使事故现场遭到严重破坏。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3月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

  【法院判决】

  2010年5月25日,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保护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造成原告黄大爷受伤,对此应负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马某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马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某明知其子小郑系未成年人且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摩托车钥匙交与小郑保管,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持放任行为,其未成年的儿子将摩托车交与无驾驶证的未成年人马某驾驶,造成原告黄大爷受伤,郑某既有监护上的过失,也存在对摩托车管理的过失。由于二被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后续手术治疗费一万元,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为一万元左右,无法确定准确金额,原告可在实际治疗后另行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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